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居住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擅自降低绿地率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