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绿地养护实施单位未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