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有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地资源调查,建立城市绿地资源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涉及城市绿地保护的下列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一)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二)依法划定或者变更的城市绿线;(三)涉及城市绿地管理的许可条件、程序以及决定;(四)城市绿地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违法行为处理结果;(五)依法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标准;(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