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绿化、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