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移植、砍伐树木的许可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抄送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