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地资源调查,建立城市绿地资源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
涉及城市绿地保护的下列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依法划定或者变更的城市绿线;
(三)涉及城市绿地管理的许可条件、程序以及决定;
(四)城市绿地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违法行为处理结果;
(五)依法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损坏赔偿标准;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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