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绿地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申请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拟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品种、数量等情况;(三)移植或者补植方案。属于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应当一并提交相关规划许可文件。属于城市居住区的,应当一并提交本居住区相关居民的意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现场核实拟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情况,并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