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绿地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因下列原因确需移植城市树木的,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植申请:(一)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二)对人身、交通或者其他设施安全构成威胁的;(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申请砍伐。砍伐后,申请人应当补植品种相当、数量相同的树木。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