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绿地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干道行道树树种的整体更换,由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更换方案提出前,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对整体更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