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因下列原因确需移植城市树木的,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植申请:

(一)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

(二)对人身、交通或者其他设施安全构成威胁的;

(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申请砍伐。砍伐后,申请人应当补植品种相当、数量相同的树木。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