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绿地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除生产绿地以外,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