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 制定机关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9年5月27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2009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收集整理提出;
(二)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收集整理提出;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集整理提出;
(四)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收集整理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集整理提出;
(六)"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由相关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收集整理提出;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集整理提出。
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专项工作报告的题目、重点内容、时间安排、落实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等。
相关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活动。
"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活动。
负责组织实施该项活动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形成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意见,在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十五日前,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题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专项工作报告稿五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反馈"一府两院"。
"一府两院"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在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十日前送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一、二、三款的时限规定。
提请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附参阅资料或者说明材料。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材料后的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建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反馈"一府两院"。
"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反馈意见后的一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对列入满意度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组织对该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进行。
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并在会议结束后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书面形式向"一府两院"反馈。
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对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一府两院"应当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