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两院"的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相关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专项工作报告稿五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反馈"一府两院"。
"一府两院"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在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十日前送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不适用前一、二、三款的时限规定。
提请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附参阅资料或者说明材料。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