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清真食品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建设、生产、经营给予下列扶持和优惠:(一)改造项目补贴;(二)经营场地租金补贴;(三)银行贷款利息补贴;(四)有关地方性规费的减免;(五)国家、省给予的其他补贴。前款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税务部门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给予税收减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