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准备停止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征求当地民族事务部门的意见。停止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不再享受有关扶持和优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