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向设区的市民族事务部门申请确认为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

(一)已领取清真标志牌;

(二)经营状况良好,受到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公民的信赖;

(三)布点合理,在当地清真食品行业中具有主导作用。

历史悠久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老字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优先确定为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