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清真食品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建设、生产、经营给予下列扶持和优惠:

(一)改造项目补贴;

(二)经营场地租金补贴;

(三)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四)有关地方性规费的减免;

(五)国家、省给予的其他补贴。

前款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税务部门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给予税收减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