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遛放宠物,对宠物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遛狗应当束带牵引。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