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遛放宠物,对宠物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遛狗应当束带牵引。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