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化粪池所属物业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维护、疏通、清掏化粪池,防止渗漏、溢出。粪渣应当密闭运送到指定的地方处置,严禁向下水道倾倒。违反规定,向下水道倾倒粪渣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不能或者不及时疏通、清除的,当有关单位求助或者接到有关投诉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疏通、清除。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