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已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管线的铺(架)设应当统一纳入地下综合管廊;尚未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管线设施应当埋地敷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并定期维护。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