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招牌、报栏、电子显示屏、城市雕塑、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交通场站、信号装置、路牌标志、隔离栅栏、邮政信箱、路灯杆线等户外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破损、锈蚀、脱落、移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更新、清理或者修复。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