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电线杆、灯柱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刻画、涂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共张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