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城市交通主干道、主要街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二)擅自在人行道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

(三)在划定的公共临时停车泊位上随意涂写标志,设置地锁、水泥墩等其他障碍物。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