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电线杆、灯柱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刻画、涂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共张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