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堆积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