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堆积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