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堆积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