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及调整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的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以及水源分布和用水需要选择水质良好和水量稳定的河流、湖库等划定备用饮用水源,建设供水管道,完善供水设施。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参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划定;确定为备用饮用水源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