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分散式饮用水源应当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

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由饮用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意见后,依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提出划定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调整,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