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的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以及水源分布和用水需要选择水质良好和水量稳定的河流、湖库等划定备用饮用水源,建设供水管道,完善供水设施。

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参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划定;确定为备用饮用水源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