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及调整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在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围申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