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采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体育赛事、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核心景区内使用无人机;(四)拍摄影视作品;(五)拓印碑刻、石刻;(六)砍伐、移植林木;(七)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八)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九)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