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主要道路、桥梁建设减速装置、防护隔离设施和事故应急处置设施;(二)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交通管制制度、交通运输风险源管理制度及航道巡查制度,设置航道警示标志;(三)监督饮用水水源地船舶、码头污染防治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