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道路交通管制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通行的装载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车辆实行交通管控;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禁止装载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车辆通行的区域,设置禁行标志;

(三)对故意损毁、盗窃饮用水水源地相关设施设备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