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主要道路、桥梁建设减速装置、防护隔离设施和事故应急处置设施;

(二)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交通管制制度、交通运输风险源管理制度及航道巡查制度,设置航道警示标志;

(三)监督饮用水水源地船舶、码头污染防治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