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

(二)按照保护要求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办理用地预审及土地供应等手续前,应当征求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

(三)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矿产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