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木、花卉苗木等农药化肥施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其上游区域水源地涵养林建设,加强自然植被、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