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区域卫生防疫工作;

(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