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木、花卉苗木等农药化肥施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其上游区域水源地涵养林建设,加强自然植被、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