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供水规划,确定备用水源;

(二)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控制各类污染,防止建设项目污染饮用水水源;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沿河、沿库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和建设,确保正常运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