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供水规划,确定备用水源;(二)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三)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控制各类污染,防止建设项目污染饮用水水源;(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沿河、沿库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和建设,确保正常运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