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区域卫生防疫工作;

(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