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生态环境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三)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信息而未公开的;(四)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