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依据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