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能源消耗及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目录以及煤炭硫分、灰分限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