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高污染燃料目录以及煤炭硫分、灰分限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