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下列造成能源污染的行为:

(一)进口、销售和燃用超过规定硫分、灰分限值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二)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