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能源消耗及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禁止下列造成能源污染的行为:(一)进口、销售和燃用超过规定硫分、灰分限值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二)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