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能源消耗及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实行能耗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强度控制制度。市能耗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市节能减排规定,编制阶段性控制能耗和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