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实行能耗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强度控制制度。市能耗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市节能减排规定,编制阶段性控制能耗和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