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
(二)宣传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未取得而谎称取得的;
(三)谎称商品或者服务经过审查批准、认证、公证的;
(四)使用虚构、伪造的机构作证明的;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等其他广告参与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证明、认定,或者利用非专业人员冒充专业人员进行宣传的;
(六)虚构断货、抢购、优惠的;
(七)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