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词义相同、类似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中使用下列用语的,不认定为违反前款规定:

(一)表示时间、空间顺序的用语;

(二)依据法律法规评定的奖项、称号;

(三)特定行业、领域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的分级用语;

(四)表示广告主自我比较的分级用语;

(五)表示广告主目标追求的用语;

(六)客观表述并可以查证的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