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章 广告内容第十条有效广告不得含有下列贬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一)虚构、夸大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足的;(二)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三)其他贬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