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广告不得含有下列贬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

(一)虚构、夸大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足的;

(二)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三)其他贬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